簡則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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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則與法規

    各級訓練人員訓練班甄選資格暨訓練組員遴聘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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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章訓練進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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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則與法規

    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國家研習營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1 日第 24 屆第 4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全文 12 條
    一、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為辦理服務員訓練,依總會章程 第 49 條之規定,設中華民國童軍總會國家研習營(以下簡稱本營)。
    二、本營由總會理事長遴聘訓練員及助理訓練員組成之(合稱訓練組員)。 訓練組員任期三年,每屆期滿由總會理事長改聘之。如三年內未參加 本營服務工作或研習,即自動失去主持訓練及諮商輔導工作之資格。
    三、訓練組員均須實際負責主持或參與各項訓練,其本身必須道德高尚、 體魄強健、富有童軍學識、經驗,並應具備下列之基本條件:
    (一)訓練員:
    1.曾完成國際訓練人員訓練班或訓練員訓練班之訓練,並持有證書者。
    2.曾擔任助理訓練員並實際參加木章訓練工作,成績優良者。
    3.曾擔任地區木章基本訓練團長或主持人,成績優異者。
    (二)助理訓練員:
    1.曾完成國家訓練人員訓練班或助理訓練員訓練班之訓練,並持有證書 者。
    2.曾協助擔任地區基本訓練工作,表現優異者。 訓練組員在任期內分別佩帶四顆或三顆木章。
    四、本營設訓練委員會,置訓練委員 17 至 21 人,由總會理事長遴聘訓練 員組成之。
    五、本營之職掌如下:
    (一)編訂年度訓練計畫。
    (二)主辦各類童軍服務員木章訓練。
    (三)核定並協助地區辦理各類童軍服務員木章基本訓練。
    (四)研究並決定各類童軍服務員木章訓練及基本訓練的組織、日程、內 容、方法及訓練器材。
    (五)主辦或協助地區辦理木章持有人年會。
    (六)其他有關服務員訓練事項。
    六、本營設營主任一人,由總會理事長就訓練委員中聘任之。
    七、營主任之職掌如下:
    (一)秉承總會之命,綜理本營營務。
    (二)對外界代表本營。
    (三)主持訓練委員會及訓練組員會議,並執行會議決議。
    (四)主持或遴聘訓練員主持訓練人員訓練班及助理訓練人員訓練班。
    (五)主持或遴聘訓練員主持各類木章訓練。
    (五)核准各地區辦理各類木章基本訓練,並遴聘主持人及訓練人員。
    (六)核發木章及木章證書。
    (七)其他有關本營之工作。
    八、本營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營主任就訓練委員中簽請理事長聘任,協助 本營處理日常事務。
    九、本營訓練委員會每 6 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營訓練組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研討有關全國服務員訓練工作。
    十、本營得視各地區需要,在各地區設置地區訓練組,其組織及工作職掌 另訂之。
    十一、本營所需行政事務經費由總會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十二、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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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第 24 屆第 6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105.06.11)附帶決議,經理事長核定公告後,自第 25 屆理事、監事任期起施行。
    105 年 6 月 14 日台(105)童總字第 105208 號函發布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