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本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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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童軍童軍服務員行為守則

    中華民國童軍童軍服務員行為守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第2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布實施

    憑我的榮譽,我願盡己之力,遵守中華民國童軍服務員行為守則,並作為童軍服務時自我言行的要求。
      


    我願盡己之力,履行童軍諾言、規律和銘言,遵守所有法律,並且讓童軍及服務員在童軍活動中對這些標準負責。
    我會以健全的判斷力、良好的領導和使用童軍活動方案,以符合中華民國童軍及世界童軍運動的使命。
    我會熟悉和遵循中華民國童軍政策,以培育及保護童軍作為首要事項。
    我不會使用中華民國童軍制服、徽章、標誌(章),從事政治活動,或未經總會授權的籌款等活動。
    我不會隱瞞任何涉嫌犯罪或涉及未成年人的任何不當行為。
    我不會在活動期間及有童軍在場的場合吸煙或飲酒。
    我不會擁有、分發、運輸、消費或使用任何法律禁止藥品、物品或違反任何童軍規章、規定和政策物品。
    我如果服用處方藥物,有可能損害我的功能或判斷,我不會參與會使童軍面臨風險的活動,包括駕駛或操作設備。
    如有違反行為守則,逕送榮譽評審委員會審議,並遵守總會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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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童軍童軍行為守則

    中華民國童軍童軍行為守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第2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布實施

    憑我的榮譽,我願盡己之力,遵守中華民國童軍行為守則,並作為參加童軍活動時自我言行的要求。


    我願履行童軍諾言和規律、銘言,遵守所有法律,並且在童軍活動中對這些標準負責。
    我於參加童軍活動時,確實遵守團長及服務員之指導與規定,並注意自己與夥伴的身心安全。
    我不會使用中華民國童軍制服、徽章、標誌(章),從事政治活動,或未經總會授權的籌款等活動。
    我不吸煙、飲酒或服用違禁之藥品。
    我在參與活動時,願意在依規定營帳或房間住宿,不逾越此分寸,不會與他人討論或進行任何形式的不良行為。
    我在參與活動時,遇見任何違反法令之情事,應立即向團長或服務員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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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童軍參加國際性活動代表團團員守則

    中華民國童軍參加國際性活動代表團團員守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第2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布實施


    凡代表中華民國童軍參加國際性活動之童軍、服務員(以下簡稱團員),必需遵守主辦單位之規範及指示。
    團員需隨時隨地保持良好儀態及禮貌,特別是在公眾場所及活動場地,以維護中華民國童軍的形象。
    童軍制服必須穿著整齊,並注意儀容整潔。
    在活動前集訓、旅途中、及在活動期間,團員需服從團長或服務員之指示。
    團員必須小心保管個人財物,特別是金錢及旅遊證件。
    童軍不可吸煙或飲酒,成年服務員不可在活動期間及有童軍在場的場合吸煙或飲酒。
    嚴禁粗言穢語及不禮貌的動作。
    除非得到總會及主辦單位之准許,所有成員不得在活動場所進行任何商業活動,例如銷售紀念品。
    除夫婦外,男女團員絕對不可以共用一個營帳或房間。
    依國際性活動慣例,服務員不可主動向童軍提出建議交換童軍章或童軍紀念品。若有童軍向服務員提出建議交換,服務員必須公平對待,以一物換一物為原則。
    雖然國際服務隊團員在活動期間獨立工作,協助主辦單位。國際服務隊團員仍屬代表團的團員,同樣必須遵守本規則。
    國際服務隊團員應由代表團所委任之國際服務隊協調人帶領與監護。
    國際服務隊團員須依主辦單位規定時間報到及離開。並努力地執行所指派之工作,不可無故缺席或表現散漫。
    若發現有團員行為不檢,其他團員必須向代表團團長、國際服務隊協調人報告,代表團團長應作出警告或適當之處置。
    如有違反規定,總會將記錄在案,並作為日後禁止參加國際活動之參據。情況嚴重者,代表團團長有權命令有關人員即時離開營地及返國,代表團團長並應於回國後,將事件資料及書面報告,送交總會審議,本人並遵守總會之決定。

    本人已詳閱並明白「中華民國童軍參加國際性活動代表團團員守則」,願意恪守上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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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童軍活動安全方案旨義

    中華民國童軍活動安全方案旨義

    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第2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布實施

            世界童軍運動組織基於「戶外活動」具備許多不確定風險,長久以來「安全」始終是童軍活動規劃與執行的重心,不論是在都會、社區,或是到原野、山林之中。在平時,便落實於成人服務員與青少年之間。整體安全方案架構從早期的活動安全教育與措施,到整合UNICEF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於1989所倡議的「Child Protection(兒童保護方案)」,落實全面性的青少年活動安全,一直到2002於世界童軍領袖會議通過推動「Keep Scouts Safe From Harm (保護童軍不受傷害)」,並且開始從2007年起到2015年世界童軍大露營落實全面教育,目前是全球童軍成人訓練中重要的一環。2004年我國主辦的「第12次世界羅浮童軍大會」,首度導入工作人員必須完成Safe From Harm課程才能完成報到手續的先例,開啟了我國童軍組織在相關安全方案發展的首頁。2015年「第23次世界童軍大露營」更是全面啟動,任何工作人員皆須完成Safe From Harm課程才能報到,參與大露營服務。
            一般童軍團以「團集會」為其每個月固定活動模式,童軍以小隊組成,共同參加活動並完成個人進程,相關活動規範與安全須知,都融入在每一次團集會當中;所以童軍都具備相關的必要知能,也配合相關的戶外安全規範,因此,每次出遊都是「安全教育成果驗收」。國內社區組織的童軍團,成員為青少年、成人服務員與部分家長,在團活動時,落實安全方案比較有足夠資源;相對於學校組織的童軍團,因成員為青少年與教職員,人力有時稍嫌不足,急需善用義務服務員之人力資源加以補強,以減輕學校教職員負擔,並提高戶外活動的安全。
            所以,童軍團平時活動時,應將安全教育「化整為零」,一點一滴將安全教育,內化成童軍與服務員的行動。辦理活動從路線勘察、地點拜訪、風險評估、計畫協調、行前教育、安全準備及活動期間各項安全確保等,其具體安全管理作業,都是不可或缺的工作;如果平時缺少了團隊互助默契的培養,各項安全規範規劃不夠完備,很可能在執行過程會不如預期,甚而引發危機。我國童軍的銘言「準備」,就是培養我們在平時要落實相關技能訓練及活動安全觀念,建立安全措施與應變知能,確保活動期間保持最高的警覺性與敏捷的反應力,使得戶外探索或冒險活動,能讓童軍快樂參與、平安回家,累積精彩的活動經驗。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為使童軍及服務員在活動中,都能履行童軍諾言、規律和銘言及遵守所有法律,特訂定「中華民國童軍服務員行為守則」、「中華民國童軍行為守則」、「中華民國童軍參加國際性活動代表團團員守則」,以落實青少年活動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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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外守則

    中華民國童軍戶外守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第2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身為中華民國童軍,我承諾盡己之力:
                 落實戶外倫理七項準則;
                 時刻不忘環境保育、復育、教育的責任。

    「戶外倫理七項準則」:
      一、充分的行前規劃與準備 Plan ahead and Prepare
        - 瞭解當地法令與限制、注意氣象資訊,對於特殊狀況要有應變措施
        - 考量當地環境承載量,避開尖峰時段
        - 盡量以小團隊行進
        - 避免食物過度包裝
        - 使用地圖、指北針或GPS,勿綁旗幟、刻畫記號
      二、在可恢復的地面旅行露營 Travel and Camp on Durable Surface
        - 可恢復的地面包含既成步道與營地、碎石礫、沒有積水的草地與雪地
        - 為保護水源區,紮營地點要離湖邊、溪邊60公尺以上
        - 天然的營地是最好的選擇,不要為了紮營而改變原有環境
      三、妥善處理廢棄物 Dispose of Waste Properly
        - 帶走每一樣你帶來的東西,包含垃圾、廚餘,甚至排遺
        - 謹慎的使用「貓洞」,帶走使用過的衛生用品
        - 盥洗及洗餐具請節約用水,用可生物分解的清潔劑並遠離水源地
      四、維持原有風貌 Leave What You Find
        - 保護歷史人文遺跡,用眼觀察或照相不要觸摸不要帶走當地的石頭、貝殼、動植物
        - 不要帶入外來物種
        - 非必要狀況,不要挖溝渠、營建或用自然物製作傢具
      五、降低用火對環境的衝擊 Minimize Campfire Impacts
        - 用輕量的爐具炊事,營燈做為照明,盡可能避免在野地生火
        - 在允許生火的營地務必使用營火圈、火盆、既有的灶
        - 撿拾地面上、以徒手可折斷的枯枝升足夠使用的火
        - 將木柴、碳燒成灰燼,營火熄滅撥散冷卻的灰燼才可離開
      六、愛護野生動植物 Respect Wildlife
        - 在遠距離觀察野生動物,勿跟蹤牠們
        - 不要餵食野生動物,以免改變牠們的覓食習慣、影響牠們及掠食者的健康
        - 妥善保存食物及廚餘、管好寵物
        - 避免在築巢、求偶、繁殖、育雛期打擾野生動物
      七、尊重其他訪客 Be Considerate of Other Visitor
        - 讓其他遊客也享有好的戶外體驗
        - 尊重、禮讓其他用路人,避免步道擁塞
        - 選擇遠離步道的地方休息或紮營
        - 避免製造噪音,讓大家聽到大自然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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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保護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童軍青少年保護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第2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依據中華民國童軍青少年保護政策及世界童軍組織相關政策,落實青少年保護及促進活動安全,特擬此規範。
    二、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簡稱童軍總會)為落實青少年保護,就權責範圍,規範如下
    1. 秘書處:主管童軍權益、安全維護、事故預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2. 活動暨進程委員會:活動之公共安全設計、活動中人身安全之維護等相關事宜。童軍權益及保護相關服務員訓練課程之規劃設計、童軍自我保護相關課程規劃等事宜。
    3. 國家研習營:服務員訓練、各級訓練人員涉及童軍權益及保護相關課程規劃實施等事宜,並定期辦理相關訓練課程。
    4. 人力資源委員會:有關童軍權益及保護之服務員訓練課程之規劃及培訓。
    5. 榮譽評審委員會:於服務員監督考核機制中,納入童軍權益及安全相關項目等事宜。
    6. 國際關係委員會:協助聯繫、辦理涉及國外童軍,在我國活動權益及安全事項相關事宜。
    7. 公共關係委員會:針對童軍人身權益、安全維護、事故預防相關作為對外宣導說明等相關事項。
    8. 組織發展暨人口增長委員會:各單位業務執行成效評估相關事宜。
    9. 縣市童軍會:監督所屬各團,並設置接受報告之承辦負責人。
    10. 童軍總會所辦理之各項活動中應設立青少年保護專責單位,接受童軍權益及保護相關事務之通報,並直接向大會報告及負責。
    三、童軍運動是以青少年為主體之活動,維護青少年安全是童軍的天職。為保護青少年安全,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童軍總會章程及童軍諾言規律的自我要求,若有下列事項時,將不得擔任服務員或與童軍有直接接觸之工作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 遺棄。
    2. 身心虐待。
    3.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9.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13.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5.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其輔導之童軍權益重大,經所屬縣市童軍會查證屬實。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擔任服務員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童軍總會規定,申請入會擔任服務員。
    四、經各級童軍會或組織,通報不適合擔任童軍運動之服務員,童軍總會應建立管制名單,並限制不得進行服務員登記。若服務員不服,向該提報單位申訴。經查證後,若無不適合擔任服務員之情事,再將其解除列管,其作法需符合國內相關兒童保護法規,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五、童軍總會及所屬分級組織之服務員、各級童軍,知悉發生權益受損或安全危害相關事件,應立即向活動維安管理單位或青少年保護單位、當地縣市童軍會承辦負責人報告。活動單位、各縣市童軍會經查屬實後,若涉及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範應通報相關事項,應立即通報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六、各級童軍會及童軍團,在培訓及活動時,應加入青少年保護課程,並訂定相關保護辦法及通報機制。在活動中清楚向成員傳達,童軍運動保護青少年之決心,及通報與處理機制。
    七、其他未納入之事項,均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範之。
    八、本項青少年保護管理規範,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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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員代表推選辦法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會員代表推選辦法

    民國86年7月25日第18屆第7次理監事暨第9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10月25日第2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稱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組成如左:
    一、本屆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二、由各會員推選之代表。
    第三條各會員推選之代表,由各會員在會員(代表)大會中,以所屬童軍團,每二十團產生一名代表方式選舉之。各會員推選代表之名額,由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依據已辦理三項登記之團數公告之。
    第四條各會員應依本會所定名額,以選舉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由監選員當眾抽籤決定。
    各會員應於選舉完畢後,將各當選人及同額之次多數者之姓名、性別、年齡、登記字號、簡歷、現職、得票數及通訊地址、電話等報送本會,並個別通知各當選人及發給當選證明書。
    第五條各會員推選之代表,經查明未辦理服務員登記者,或曾經本會除名者,或因案不能履行職權者,由本會徹銷其會員代表資格,以該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結果之次多數者依次遞補。
    第六條本會會員代表除各會員推選之代表外,本會現屆之全體理監事為次屆之當然代表。
    第七條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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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辦理風險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童軍活動辦理風險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第2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依據中華民國童軍活動辦理風險管理政策,及世界童軍組織相關政策,為落實青少年保護及促進活動安全,特擬此規範。
    二、名詞解釋
    1. 風險:係指損失發生的可能性。
    2. 風險管理:係指透過事前辨識風險、人員組訓、硬體設備檢修等方式,做減少災害發生的準備。在意外事故發生後,依照緊急應變流程,執行相關應變程序。
    三、主責委員會,應就活動風險管理師資進行培訓、發證、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規劃。並請人力資源委員會及國家研習營或各單位,就所屬活動加入風險管理課程及研習。
    四、國家級、省市級、縣市級童軍會,辦理童軍活動組織架構
    1. 活動規劃應區分:管理幕僚、活動幕僚。
    2. 管理幕僚內應包含但不限於:活動負責人(營主任、執行長或總幹事)、發言人、聯絡人、安全官。
    3. 活動幕僚應至少包含但不限於:計劃組、執行組、後勤組、行政財務組。各組設置組長一人,下設執行小組若干。
    五、國家級、省市級、縣市級以上活動風險管理策略
    1. 省市級以上活動籌備,應至少於活動前一年開始籌備,並留存會議記錄。
    2. 縣市級以上活動籌備,應至少於活動前半年開始籌備,並留存會議記錄。
    3. 活動規模總人數大於100人以上,應於管理幕僚中設置獨立安全官。總人數小於100人,得由活動管理幕僚兼任安全官。
    4. 活動規模總人數大於200人以上,應至少設置兩處醫療救護站,超過200人以上活動每增加500人應增設一處醫療救護站。200人以下應至少設置一處醫療救護站。站內人員應由法定救護人員擔任之。
    5. 應制定活動風險管理計畫書。
    6. 全體工作人員,應至少參與一次活動緊急事故應變演練。
    7. 全體工作人員,應具備野外急救知能或證書。
    8. 必要時得增聘諮詢專家參與活動風險評估。
    9. 活動中發生緊急事故,應優先依照活動風險管理計畫書執行,如遇計畫書中未能納入之事故,則由管理幕僚與執行幕僚組長訂定新規範。
    10. 活動中發生異常事件或緊急事故,需填寫緊急事故(異常事件)通報單。
    11. 活動結束後30工作天內,應針對整體活動進行檢討會議,並將活動成果報告存查於各省市、縣市童軍會及童軍總會。
    六、活動風險管理計畫書
    活動風險管理計畫書,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活動風險評估與危險因子辨識。
    2. 上述危險因子相對應之風險管理策略。
    3. 活動場地鄰近地區緊急服務資源。
    4. 保險理賠範圍與限制。
    5. 工作人員訓練計畫。
    6. 緊急事故應變流程。
    7. 緊急事故應變流程演練計畫。
    8. 緊急事故(異常事件)通報單。
    七、活動風險管理相關課程
    1. 各級木章基本訓練、木章訓練,應安排活動風險管理課程。
    2. 各級木章基本訓練、木章訓練,應安排野外急救課程。
    3. 每年應舉辦至少兩次服務員活動風險管理講習。
    4. 每年應針對行義童軍、羅浮童軍至少舉辦一次活動風險管理講習。
    5. 每季應至少舉辦一次服務員野外急救課程講習。
    6. 建議各縣市童軍會應針對童軍、行義童軍、羅浮童軍,舉辦野外急救課程講習。
    其他未納入之事項,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範之。
    八、本項風險管理規範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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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關係政策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公共關係政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第2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目的:提高童軍組織對內及外部的宣傳與溝通,特訂定公共關係政策。
    二、 根據:
    1. 亞太區童軍三年計畫,優先策略有關童軍形象(Scouting Profile)
    2. 推動中華民國童軍2023願景之積極策略。
    三、 理事會應聘任專家、學者及有公共關係實務經驗之童軍,組織公共關係委員會,負責本政策之推動,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四、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應積極參與中華民國之全國青年理事會,或相對應之機構。並鼓勵童軍及服務員參與其運作。
    五、 童軍總會應定期與中華民國的重要決策者們進行聯繫,並呈交童軍形象或概況之宣傳品,以提高決策者們,對童軍運動的理解。
    六、 童軍總會應定期針對中華民國童軍內部與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滿意度意見普查或焦點團體等研究。
    七、 根據調查及研究結果,發展中華民國童軍的品牌願景與定位,形成與調整符合中華民國童軍運動願景的品牌策略。
    八、 公共關係委員會,應定期擬定中華民國童軍之年度品牌行銷策略與計畫,提交理事會,作為治理參考。
    九、 進行中華民國童軍各式商標授權、登記與商標使用系統建立,並因應調查及研究結果,進行商標的調整。
    十、 童軍總會應依時代與科技演變,建立各式內外部溝通管道與宣傳平台,定期與內外部關係人溝通,如童軍月刊、服務員月刊、總會義務服務員之通報、網路及社群媒體等等。
    十一、 童軍總會應與其他之民間組織,或對童軍活動有關聯之團體,建立夥伴關係與聯絡管道,其積極作法,由公共關係委員會擬定後,送理事會核備。
    十二、 童軍總會應設立公關固定窗口,並建立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發言人制度,定期與媒體聯繫、經營良好關係,有效提升童軍形象。
    十三、 每年定期更新內、外部關係人的各式溝通平台、宣傳管道之資料內容、廣告文宣(形象與招募等),並反映出童軍總會所宣稱的核心價值、原則與認同。
    十四、 童軍總會應設立童軍文物館,舉辦定期展覽及童軍講座,建立內外訪客之參訪與接待流程,以提高童軍能見度及專業形象。
    十五、 落實青少年活動方案及青年參與,公共關係委員會應協助培養青少年,成為童軍總會層級的對外代表人,其辦法由公共關係委員會與各單位討論後另定之
    十六、 擬定並建立童軍總會轄下各單位,共同決策的危機管理及溝通流程及分工。
    十七、 童軍總會在服務員訓練課程中,應包括管理及公共關係等課程。而公共關係委員會,也應籌劃並執行系統化公共關係課程與認證,以落實專業課程及認證。
    十八、 財務委員會應針對童軍總會財務狀況,擬定財務計畫及募款目標,並協同公共關係委員會,擬定中華民國童軍之募款策略,並執行之,其計畫由財務委員會及公共關係委員會,每年向理事會提報並列入年度工作計畫。
    十九、 童軍總會應規劃每年定期舉辦全國性符合品牌策略的服務、募款性質等各種形式之活動。
    二十、 童軍總會應結合各級童軍會或童軍團資源,建立增加品牌形象的內部團體與組織,如:童軍樂隊、啦啦隊等。
    二十一、 政策檢視與修正
    1. 各級童軍會及相關組織,應於每屆組成時,檢視所屬公共關係政策及具體策略,是否與時俱進,符合世界童軍之潮流及政策,檢視週期不得超過三年。
    2. 執行本政策之方案及結果,應訂定檢核指標,進行定期評核,以檢視成果。
    二十二、 本政策之具體作法另訂。
    二十三、 本公共關係政策,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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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員政策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服務員政策

    中華民國107年 10月 25日第 25屆第 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前言
    1990世界童軍會議以 05/90號決議,通過 「 童軍運動中的成年服務員 」(Adults in Scouting)指導原則,以改善各國服務員資源,並實驗其建議之策略。1993年世界童軍會議以 04/93號決議, 通過「世界成人服務員資源政策」(World Adult Resources Policy),以系統化方式支持童軍運動中的服務員資源。
    該政策可視為世界童軍 組織 提升服務員 素養 的 重要策略。包括 引進服務員生命週期概念,重視 服務員的需求評估、招募、協議與委任、 訓練與支持、評鑑、續任、轉任或退任的歷程。 2011年世界童軍會議 據此再加以深化, 通過 了 「 世界童軍運動中的服務員政策」 (World Adult in Scouting Policy),並 敦促各國童軍總會配合執行。
    據此政策 中華民 國 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 總會 應重新檢視與擬定童軍服務員政策,讓成人服務員 除了 在童軍活動中 貢獻自己的學識與技能外,也有機會 不斷研究及充實 相關 童軍技能與學識,進而持續推展童軍運動。
    二、依據: 2011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11/11項決議案「 世界童軍運動中的服務員政策 」 。
    三、推動重點
    (一)工作職責與工作倫理
    1.清楚界定服務員的權利 及 義務。
    2.訂立明確的服務員倫理守則。
    3.確認服務員職能類別與工作職責。
    4.確認服務員聘任辦法與相關實施細則。
    (二)服務員專業發展
    1.終身學習觀點融入服務員訓練系統。
    2.確認我國服務員專業發展系統與機制。
    3.檢視與修訂服務員訓練系統與課程。
    4.落實服務員專業發展證照制度。
    (三)服務員評鑑機制
    1.建立服務員評鑑機制。
    2.培養專業評鑑人員。
    3.訂定服務員評鑑辦法與實施細則。
    4.建立專業評 鑑人員訓練系統。
    5.建立義務服務員滿意度調查工具。
    (四)青年參與決策
    1.培養服務員瞭解並落實青少年活動方案、青年參與決策之政策。
    2.在服務員專責之委員會,聘任 30歲以下之青年,以提供諮詢、參與決策過程。
    四、主責單位:服務員職前的木章訓練及訓練班系統之人員培訓,以國家研習營為主責單位。服務員的在職進修及終身學習,則由人力資源委員會為主責單位。
    五、配套措施
    (一)訂定與頒佈中華民國童軍服務員權利義務守則。包含服務員的召募、聘任、介紹、督導、評鑑及解職等,工作說明及權利義務介紹。並在聘任服務員時 能依照本國法令進行查核其背景及經歷,是否適任擔任童軍運動之服務員,有關青少年保護之服務員聘任查核辦法另定之。
    (二)訂定與頒佈中華民國童軍服務員倫理守則,包含服務員道德規範及價值、青少年保護、利益衝突規範、道德議題舉報與避免不適任人員之任
    用等。
    (三)訂定各種服務員職務工作說明書,以作為聘任之工作說明 ,及 職前訓練參考,包含各種 職務(訓練體系的訓練班主任或主持人、訓練組員、小隊顧問、支援人員等 ;團務的主任委員、團長、教練及服務員等)之工作內容、訓練功能或工作執掌(權利與義務、需具備之知能及倫理規範)。
    (四)推動中華民國服務員 專業發展概念,並訂定與頒佈中華民國童軍服務員專業證照制度與規章,以提供每一個受聘的服務員,都能根據其訓練需求、知識與能力,獲得相對應的訓練。其接受的訓練應結合專業發展,並加以紀錄。
    (五)推動服務員終身學習觀及在職進修學分規定。應規範負責訓練之人員每年需有在職進修時數,其辦法另定之。在職進修課程內容需包括世界童軍政策、青少年保護、童軍運動的基本 原理 、成年人的學習、訓練與引導、訓練管理及關係等。
    (六)檢視與修正中華民國童軍服務員訓練系統與課程架構。應規劃 明確的服務 員訓練架構,包括訓練課程、目標、預期成效以及最少的受訓資 格規定。
    (七)訂定與頒佈中華民國童軍服務員評鑑辦法與評鑑人員規章,並由主責委員會定期評鑑所聘任之人員。
    (八)發展聘任之工作人員及義務服務員滿意度調查,以做為未來活動執行之參考。
    (九)架設中華民國童軍服務員專業發展網路平台,以紀錄服務員專業發展及獲獎之紀錄。
    (十)在各級訓練課程中 應安排世界童軍政策,內容涵蓋有童軍運動的基本原則、青少年活動方案、青年參與、青少年保護等世界政策,以及服務員應有的領導才能訓練、管理及關係等。
    相關配套措施,於每屆理事會組成時,由專責委員會負責定期檢討之,並呈報理事會檢討之結果。
    六、結論
    世界童軍成人服務員資源政策,是 以青少年活動的現況與發展為出發點,童軍義務服務員 肩負 了 引導青少年自願學習、身心健全發展 的角色。並透過 童軍活動 貢獻自己的學識與技能, 並需要 精進相 關童軍技能與學識,以推展童軍運動。 因此, 童軍運動 要 永續發展, 要從落實童軍人力資源的管理的系統化管理 做起。以 期望服務員能在完整的服務員政策下, 強化童軍服務員的效用、承擔與動力, 為青少年提供更適性與完善的童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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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保護政策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青少年保護政策

    中華民國107年 10月 25日第 25屆第 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目的:中華民國童軍總會 (以下簡稱 童軍總會 依組織章程以發展青少年潛在能力為宗旨,為使 童軍總會 及所屬分級組織 辦理活動及訓練 ,符合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世界童軍 組織之規範、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律定,故訂定此政策。
    二、根據:
    1. 1989年 11月 20日,聯合國 第 44/25項決議案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 2002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07/02項決議案「保護童軍免受侵害」 (eeping Scouts Safe From Harm)。
    3. 2017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05/17項決議案「世界保護兒童免於傷害政策」(World Safe from Harm Policy)。
    三、童軍總會 辦理各級童軍相關活動、事務時,應以童軍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應優先處理。童軍之權益受到侵害時,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四、本政策所定事項,依 童軍 總會行政分組及所屬分級組織 ,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各級童軍之需要, 辦理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
    五、童軍 總會 應定期依據政府公布之兒童及 青 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 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 其 結果,檢討、訂定 童軍總會 所屬各級童軍之權益及安全相關政策及制度。
    六、本政策所適用、通報、管理、培訓、教育等規準,除另訂辦法規範外,其他均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政府頒訂辦法及法規為準。
    七、對於不適合擔任童軍運動之服務員,需 另訂 辦法規範之。 各級童軍會應將該項人員通報童軍 總會 理事會,並禁止其登記為童軍運動之服務員。
    八、權益受損或安全危害相關事件 之通報機制, 另 以辦法 訂定 之。
    九、童軍總會應設置兒童保護之專責委員會,並擬定相關具體辦法及評核指標,以執行本政策。其工作 執行成果 應納入童軍總會年度報告書,定期向理事會及全國代表大會報告。
    十、青少年保護之 通報、處理等執行工作,以榮譽評審委員會為主責委員會,其處理工作,直接向理事會報告與負責。青少年保護之教育與師資培訓等工作, 以活動暨進程委員會為主責委員會 。 其他委員會則依職權給予配合及協助。相關培訓課程,依照職權由各委員會負責規劃辦理訓練或研習,
    十一、 青少年保護之師資及課程,由主責委員會協調相關委員會進行規劃,培訓課程及辦法另定之。
    十二、 童軍總會及相關組織、各級童軍會及相關組織,對於青少年保護之作法,應定期檢視其法規、具體作法及評核指標法,應定期檢視其法規、具體作法及評核指標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或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令或實際需求,其結果應做成相關決議,以作為備查。實際需求,其結果應做成相關決議,以作為備查。
    十三、 實行本政策有卓著貢獻及傑出表現之單位與個人,童軍總會應給予鼓勵實行本政策有卓著貢獻及傑出表現之單位與個人,童軍總會應給予鼓勵與獎勵,其辦法另定之。與獎勵,其辦法另定之。
    十四、 其他未納入之事項,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範之。
    十五、 本項青少年保護政策本項青少年保護政策,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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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政策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青年政策

    中華民國107年 10月 25日第 25屆第 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目 的:
    為落實世界童軍青年參與決策之政策,特訂定青年政策 。 以提供童軍運動在熱忱與體驗活動的環境,讓青年與成年人有合作機會並一起學習。透過本政策的實行,希望提供各級童軍會及童軍團,提升青年參與之參考,以加強及確保在各階層推動青少年的參與,進而落實中華民國童軍青少年活動方案及青年參與。
    二、 根據:
    1. 1988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15/88項決議案「年輕成年人參與大會」Young Adults’ Participation In Conferences)所提倡年輕人參與決策的價值。
    2. 1993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2/93項決議 案「讓年輕成員參與決策的政策」( Policy On Involvement Of Young Members In Decision-Making)。
    3. 2002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6/02項決議案 「青少年參與」(Youth Involvement In Decision-Making)。
    4. 2005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11/05項決議案 「世界童軍青年論壇」(World Scout Youth Forum)。
    5. 2008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14/08項決議案「青年參與決策」(Youth Involvement In Decision-Making)。
    6. 2011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8/11項決議案「青年參與國家童軍組織及世界童軍運動組織的決策」( Youth Involvement In Decision-Making In National Scout Organizations And Within The World Organization Of The Scout Movement
    7. 2014年世界童軍會議,第 9/14項決議案「世界童軍青年參與決策政策」( World Scout Youth Involvement Policy
    三、 實行策略
    1. 提供青年人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在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簡稱童軍總會)及相關組織、各級童軍會及相關組織,納入青年代表,並在決策過程中納入青年人的聲音。
    2. 童軍總會得設置青少年活動方案及青年參與之專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以執行本政策。
    3. 童軍總會及相關組織、各級童軍會及相關組織,應於每屆組成時,檢視所屬相關青少年活動方案及青年參與決策之內容,是否與時俱進,符合所屬相關青少年活動方案及青年參與決策之內容,是否與時俱進,符合世界童軍之潮流及政策,檢視週期不得超過五年。世界童軍之潮流及政策,檢視週期不得超過五年。
    4. 童軍總會應選派青年代表,並鼓勵所屬組織選任青年為對外代表,積極童軍總會應選派青年代表,並鼓勵所屬組織選任青年為對外代表,積極參與國內外組織及其活動。對於自主參與國內外組織及其活動。對於自主參與國內外組織及其活動之青年,參與國內外組織及其活動之青年,應以鼓勵及協助。應以鼓勵及協助。
    5. 執行本政策之方案及結果,應訂定檢核指標,進行定期評核,以檢視成執行本政策之方案及結果,應訂定檢核指標,進行定期評核,以檢視成果。
    四、前條實行策略之具體作法,另訂實施要點。
    四、前條實行策略之具體作法,另訂實施要點。
    五、本項中華民國童軍總會青年政策,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
    五、本項中華民國童軍總會青年政策,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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