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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童軍童軍行為守則

中華民國童軍童軍行為守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第2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布實施
憑我的榮譽,我願盡己之力,遵守中華民國童軍行為守則,並作為參加童軍活動時自我言行的要求。
  1. 我願履行童軍諾言和規律、銘言,遵守所有法律,並且在童軍活動中對這些標準負責。
  2. 我於參加童軍活動時,確實遵守團長及服務員之指導與規定,並注意自己與夥伴的身心安全。
  3. 我不會使用中華民國童軍制服、徽章、標誌(章),從事政治活動,或未經總會授權的籌款等活動。
  4. 我不吸煙、飲酒或服用違禁之藥品。
  5. 我在參與活動時,願意在依規定營帳或房間住宿,不逾越此分寸,不會與他人討論或進行任何形式的不良行為。
  6. 我在參與活動時,遇見任何違反法令之情事,應立即向團長或服務員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