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則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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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童軍制服穿著規範

    中華民國海童軍制服穿著規範

     

    110年2月21日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第2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範依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海童軍組織準則第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海童軍成年領袖與水手之服裝樣式,徽章種類、徽章配戴,旗幟製作,悉依本規範之規定,以建立全國海童軍服裝儀容及統一旗幟製作。

     
    第三條、    中華民國海童軍主徽章和副徽章如下圖:

     



     
      

     
    第四條、    海童軍船艇旗幟,需印有海童軍主徽章及中華民國海童軍+船艇編號等字樣。

     
    第五條、    海童軍軍籍章如下圖:

     
     



     
    第六條、    海童軍成年領袖領巾、水手領巾:藍底,上繡海童軍軍徽,尖端有兩條白色條紋。

     
    第七條、    成年領袖肩章,水手肩章為藍底,上繡海童軍徽。

     
    第八條、    助理講師肩章為藍底,上繡海童軍徽加銀色星星一顆,講師肩章為藍底,上繡海童軍徽加一顆金色星星,助理講師及講師肩章只允許在成年領袖訓練期間配戴。

     
    第九條、    海童軍專屬識別臂章,配戴於左臂,船艇編號章上方。

     
    第十條、    船艇編號章:藍底白字三位數,由三個個位數拼成,編號由國家童軍旗艦分配,童軍總會核定,全國編號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制服式樣:海童軍制服為全國統一之儀典服裝,只在儀典時穿著,平日船艇集會訓練,各船艇編號可依活動要求訂定各種活動服。

     
    第十二條、    成年領袖儀典服裝規定如下:

     
    一、    帽子:白色大盤帽(男女不同),海童軍徽帽徽

     
      



     
    二、    上衣:白色翻領上衣,配世界徽、海童軍軍籍章、國旗章、海童軍專屬識別章、船艇編號章

     
    三、    褲子:白色西褲

     
    四、    皮帶:白色腰帶加金色銅扣

     
    五、    鞋子:全白色鞋

     
    六、    領巾:海童軍藍色領巾

     

     
    第十三條、    水手制服規定如下:

     
    一、    帽子:海童軍徽便帽

     
    二、    上衣:白色翻領上衣,配世界徽、海童軍軍籍章、國旗章、海童軍專捨識別章、船艇編號章

     
    三、    褲子:海藍色西褲

     
    四、    皮帶:海藍色腰帶加深色皮帶扣

     
    五、    襪子:深藍色長襪

     
    六、    鞋子:黑色皮鞋

     
    七、    領巾:海童軍水手藍色領巾

     
    第十四條、    船艇集會活動服由各團依活動需求自訂,但須佩戴海童軍專屬領巾。

     
    第十五條、    徽章位置和式樣規定如下:

     
    一、    特殊要求:非海童軍認可徽章、木章、各種獎章識別章及海童軍活動布章,不可佩戴於制服上。

     
    二、    各團設計紀念章或識別章,一律配戴右袖,不可多於兩枚,左邊口袋配戴級別職位章,右邊口袋可以配戴活動紀念章。

     
    三、    世界徽、中華民國海童軍章、國旗、姓名章、總會頒發獎章、木章識別章、木章木珠及國家年度旗艦船艇識別章應配戴於正確位置。

     
    四、    肩章:依照受訓佩戴相對應肩章。

     
    五、    臂章:全國統一樣式,不區分成年領袖或水手。

     
    六、    船艇標號章:三位數組合布章,依照國家旗艦船艇規劃之船艇編號配戴。

     
    七、    級別職位章:配於左邊口袋。

     
    八、    領巾:全國統一格式,只區分成年領袖及水手差異。

     
    第十六條、    本制服規範其他未盡事宜,另訂實施細則規範之。

     
    第十七條、    本規範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開始試行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試行結束如無修正,得依照本組織辦法推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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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童軍進程合格標準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海童軍進程合格標準

    110年2月21日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第2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標準依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海童軍組織準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童軍總會海童軍進程合格標準分為見習水手、二等水手、一等水手、水手長四級,並設置海童軍專屬專科章。
    年滿12歲之青少年,經家長書面同意,自願申請參加海童軍船艇,向童軍總會辦理海童軍登記,進入船艇六個月內,曾參加過一次出海活動經驗,經宣誓入船艇後,得配戴海童軍領巾。配戴海童軍領巾應於正式和公開的儀式中進行。
    第三條    見習水手合格標準如下:
    一、    能背誦實踐海童軍承諾,童軍諾言、規律、銘言,知道海童軍的起源和童軍歷史,知道童軍總部位置。
    二、    知道海童軍的徽章意義和配戴法,知道海童軍制服穿著規定。
    三、    知道三指符號及海童軍各種禮節,知道國家元首姓名。
    四、    瞭解本班人員姓名及相關職稱,知道值班崗位工作內容。
    五、    知道海上值更的方式與換更做法。
    六、    了解船上求救方式兩種以上。
    七、    能聽懂口笛訊號。
    八、    能打以下繩結:單結、8字結、平結、接繩結、雙套結、稱人結、雙半結、雀頭結、縮短結、羊角結、反穿繩頭結,海員繩頭結,繩子整理。
    九、    了解海童軍旗桿升旗及掛旗方式和位置。
    十、    能處理輕微創傷。
    十一、    知道落水後如何自救。
    十二、    知道自己船艇位置附近港口潮汐、洋流,會使用氣象相關APP
    十三、    能運用海上旗語和了解國際訊號旗。
    第四條    二等水手進程:見習水手一年以後,曾參加過三次以上水域活動或出海航行活動經驗。二等水手合格標準如下:
    一、    擁有專科章五種以上,其中必須有社區公民專科章、游泳專科章、急救專科章(水上救生專科章)等三種專科章。
    二、    知道海童軍旗桿的架法,旗鉤的用法
    三、    能知道如何在海上炊事
    四、    能打以下繩結:方回結、十字結、剪立結、接棍結、營繩結、繫木結、三套結、吊桶結、漁人結。
    五、    知道露營知識,能架帳隔宿露營,知道營地安全和衛生。
    六、    知道船上的燈號,海上的訊號及緊急通訊要求。
    七、    能用英語旗語通訊,收發訊息
    八、    知道銅鐘如何使用,會吹口笛
    九、    知道如何使用各種航海相關APP
    十、    能規劃一天出海菜單。
    十一、    能正確操作獨木舟或SUP,或學會基本潛水(二擇一)。
    第五條    一等水手進程:二等水手一年以後,累計100海里以上或15日以上水域活動或出海航行經驗。一等水手合格標準如下:
    一、    擁有專科章12種以上,其中必須有國家公民專科章、星象專科章、生態保育專科章、環保專科章等四種專科章。
    二、    提供參與活動經歷紀錄。
    三、    協助船長訓練見習水手。
    四、    能操作無動力小帆船。
    五、    擔任過一年以上班長。
    六、    知道如何用船隻進行海上救援方式。
    七、    了解海上求生與船上防火。
    八、    知道初級海上避碰規則。
    第六條    水手長進程:一等水手兩年以後,累計500海里以上或30日以上水域活動或出海航行經驗。水手長合格標準如下:
    一、    擁有專科章20種以上,其中必須有世界公民專科章,獨木舟專科章、SUP專科章、潛水專科章(以上三擇一),標準艇專科章(可用划船專科長取代)、無動力小型帆船專科章、重型帆船專科章(可用機帆船專科章取代)(以上三擇一)等三項專科章。
    二、    提供參與活動經歷紀錄。
    三、    協助船長訓練二等水手。
    四、    能基本了解船機保養與維護。
    五、    能了解海圖的基本識別和航海路線繪製。
    六、    能協助船長編寫航行日誌。
    第七條    除海童軍特有專科章外,依照目前所有專科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海童軍特有專科章:以下海童軍特有專科章另訂定合格標準
    一、    休閒獨木舟專科章
    二、    海洋獨木舟專科章
    三、    立桨(SUP)專科章
    四、    衝浪專科章
    五、    滑水專科章
    六、    無動力小型帆船專科章
    七、    重型帆船專科章
    八、    自由潛水專科章
    九、    水肺潛水專科章
    十、    標準艇專科章
    第九條    取得童軍高級以上級別,可以免除相關的海童軍進程項目,專科章得部分給予認可,唯海童軍特有專科章必須通過海童軍進程要求。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另訂實施細則規範之。
    第十一條    本標準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開始試行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試行結束如無修正,得依照本組織辦法推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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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辦法

    110年2月21日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第2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海童軍組織準則第十條訂定之。國家海童軍旗艦訓練小組負責執行全國海童軍船艇成年領袖訓練。

     
    第二條    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分成四個階段,海童軍成年領袖初階訓練(Sea Scout Leader Basic Training,SSLBT)、海童軍成年領袖高階訓練(Sea Scout Adventure Leader Training,SSLAT),海童軍助理講師(Sea Scout Course Assistant Leader,SSCAL)、海童軍講師(Sea Scout Course Leader,SSCL)。

     
    第三條    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只針對海童軍準則辦法,海上或水域活動相關技能,進行必要講解與實際水域體驗,有關童軍理論、童軍方法運用相關部分,需參加童軍暨行義類別木章基本訓練、木章訓練、童軍網路訓練課程學習了解。

     
    第四條    成年領袖單項技能課程培訓:聘請專業人士對特定項目進行訓練,例如潛水教練訓練、獨木舟各級教練訓練、SUP教練訓練、無線電通訊執照、滑水教練訓練、衝浪教練訓練、自由潛水、重型帆船、無動力小帆船、輪船機械、海上避碰規則、海上訊號、水域急救等水域活動教學。

     
    第五條    成年領袖可參加交通部航管局證照考試,體育署或各單項協會教練培訓,國外帆船或動力艇證照培訓,海童軍國家旗艦船艇委員會都應給予認可。

     
    第六條    參加SSLBT學員須年滿20歲,無須登記海童軍之成年人都可以參加。訓練由國家旗艦訓練小組統籌規劃辦理,依實際規劃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以上SSLBT,不分區面對全國招生。

     
    第七條    如無海童軍成年領袖登記,參加SSLBT結訓後之學員,應輔導進入鄰近區域海童軍船艇,並需於當年辦理成年領袖登記。

     
    第八條    SSLAT由國家旗艦訓練小組統籌規劃,依實際情況每兩年辦理一次,不分區面對全國招生。參加SSLAT學員,事前必須先參加童軍暨行義木章基本訓練,取得木章基本訓練證書,並參加過SSLBT至少六個月以上才能報名參加。

     
    第九條    海童軍助理講師和講師採用申請核准制,由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審核,通過後由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報請童軍總會發給助理講師或講師聘書,資格限制如下:

     
    一、    助理講師:國家訓練員、國家助理訓練員、木章持有人或受過童軍相關木章基本訓練。並且符合具備以下資格:

     
    (一).    訓練:符合國家旗艦委員所列之各項證照兩種(含)以上。或大專以上海事專門學校畢業,並從事相關水域或海上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二).    經驗:擁有400海里參與航行活動紀錄,或20天以上水域活動經驗或受訓紀錄,兩者可以合併計算,一天水域活動折抵20海里。

     
    二、    講師:擁有國家訓練員、國家助理訓練員、木章持有人其中一項。並且符合具備以下資格:

     
    (一).    訓練:擔任過SSLBT主持人或服務過SSLBT、SSLAT三次(含)以上,並受聘擔任過海童軍助理講師一年以上。

     
    (二).    活動:主辦或參與服務過國家旗艦認可相關水域或海上活動。

     
    (三).    經驗:擁有800海里參與航行活動紀錄,或40天以上水域活動經驗或受訓紀錄,兩者可以合併計算,一天水域活動折抵20海里。

     
    三、    大學以上海事學校航海相關科系畢業或教師,海軍軍官學校或士官學校畢業,國家體育署水域活動相關協會裁判,具有海上或水域專業之營業級證照,無須持有國家旗艦委員相關證書,即可受聘為特聘專業講師。

     
    四、    助理講師或講師聘任期間同國家旗艦委員,為國家旗艦訓練小組之當然組員,如聘任期間未曾參與國家旗艦舉辦之訓練或活動服務,任期結束後不得續聘。

     
    第十條    助理講師和講師年紀限制65足歲以下,超過年紀於該聘任期結束後不得再受聘擔任國家旗艦委員,或主持海童軍成人領袖各級訓練(包含SSLBT & SSLAT),但可參與海童軍活動,擔任各級訓練顧問,可在訓練時授課,擔任訓練課程講師傳授經驗。

     
    第十一條    特殊制服要求規定:助理講師、講師肩章,只在訓練期間可以配戴,其他時間一律不得佩戴助理講師及講師肩章。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開始試行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試行結束如無修正,得依照本組織辦法推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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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童軍船艇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海童軍船艇組織辦法

    110年2月21日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第2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海童軍組織準則第七條、第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海童軍旗艦(以下簡稱國家旗艦)負責帶領全國各區域海童軍船艇運作。
    第三條    登記船艇編號之船艇委員會需至少五位公民以上組成,船艇編號下設成年領袖船長一人、大副一人、二副人數不限。所有成年領袖皆需辦理海童軍成年領袖登記(包含船艇委員會成員)。非海童軍登記之成年領袖不得擔任船艇編號任何正式職務。
    第四條    船艇委員會聘任之船長或大副,應具有以下各項條件至少一項,聘任資格條件如下:
    一、    交通部航管局營業或自用動力小艇駕照或等同資格。
    二、    交通部自用二等遊艇駕照(含)以上。
    三、    全國體協水上相關教練執照或裁判證,國家選手證明。
    四、    各類水上活動相關協會C級(含)以上教練資格。大
    五、    專院校以上海事專門學校航海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航海相關行業工作,大專院校以上海事專門學校航海相關科系教師。
    六、    ASA(美國帆船協會)、RYA(英國皇家遊艇會)或國外相關遊艇帆船協會之帆船完訓證照。
    七、    海軍軍官服役專長證明。
    八、    漁船船長或漁船船員資格證明。
    九、    三等船長或三等輪管以上資格證明。
    十、    潛水協會如PADI、NAUI、SSI等單位核發OW以上證照。
    十一、    其他具備國際海上或水域活動相關能力證照。
    第五條    船艇委員會可以聘任非海童軍成年領袖擔任顧問或專項課程教練,顧問或教練資格為須具備水域活動相關專長之成年人,人數不限。
    第六條    船艇編號登記之成年領袖和水手接受國內外成年人和青少年登記,水手人數最少為12人,水手年紀需年滿12足歲至20足歲,超過20足歲後下一個年度,須改登記為海童軍成年領袖。不論成年領袖或水手,都可以單方面登記在海童軍船艇,也接受與一般童軍團重複登記,雙重登記費用則須各別繳交。
    第七條    成立船艇編號需有能擔任船長和大副之成年領袖,兩者都必須受過SSLBT以上的成年領袖訓練,並且擁有聘任資格才能擔任。成立初期無成年領袖受過SSLBT無法達到聘任資格,於成立兩年內船長和大副都必須參加SSLBT訓練並取得證明,如兩年仍無法取的資格,經國家旗艦輔導小組確認後,通知取消船艇編號。
    第八條    基於海上安全考量,船艇船長有權利解除該船艇編號內已登記,卻不遵守法令法規之大副、二副或水手,如船長解除大副、二副或水手資格,必須兩周內將情況主動書面通報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備案。被解除資格者有權利在解除資格三個月內,向國家旗艦輔導小組提出申訴,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必須受理並進行調查了解後,提報童軍總會說明並回覆申訴人。
    第九條    船艇委員會有權解除船長職務,但需召開船艇委員會議,獲得2/3以上委員同意後,將會議結果正式通知船長,停止船長權益,同時兩周內主動書面通報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備案。被解除職務船長有權利在解職三個月內,向國家旗艦輔導小組提出申訴,國家旗艦必須受理並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所有向國家旗艦登記編號之船艇,都有義務提供該年度水域活動紀錄給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審核年度活動,期限為隔年一月之前,國家旗艦輔導小組委員也有權視察了解船艇編號運作情況,國家旗艦擁有全國船艇水域活動紀錄照片公開及使用權。
    第十一條    船艇編號如無法提供年度相關海上或水域活動紀錄、紀錄不實或不接受輔導視察,經確認國家旗艦有權收回已經分發之船艇編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開始試行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試行結束如無修正,得依照本組織辦法推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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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海童軍旗艦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國家海童軍旗艦組織辦法

    110年2月21日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第2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海童軍組織準則第五條、第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海童軍旗艦(以下簡稱國家旗艦)由理事長聘任成年領袖,擔任國家旗艦總監、副總監、執行秘書、各組主任、國家旗艦委員,負責全國各區域海童軍業務運作,任期配合童軍總會組織改聘,惟任期不受總會換屆改選而立即取消職責。如總會因換屆改選而無法立即聘任,原委員會委員將代理運作至新委員重新聘任為止。 
    第三條    國家海童軍旗艦委員聘任資格,須至少持有以一種以上證照證明,方可符合委員聘任條件:
    一、    交通部航管局營業或自用動力小艇駕照或等同資格。
    二、    交通部自用二等遊艇駕照(含)以上。
    三、    全國體協水上相關教練執照或裁判證,國家選手證明。
    四、    各類水上活動相關協會C級(含)以上教練資格。
    五、    大專院校以上海事專門學校航海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航海相關行業工作,大專院校以上海事專門學校航海相關科系教師。
    六、    ASA(美國帆船協會)、RYA(英國皇家遊艇會)或國外相關遊艇帆船協會之初級帆船完訓證明。
    七、    海軍軍官服役專長證明。
    八、    漁船船長或漁船船員資格證明(漁船)。
    九、    三等船長或三等輪管以上資格證明(商船)。
    十、    潛水協會如PADI、NAUI、SSI等單位核發OW以上證照。
    十一、    其他具備國際海上或水域活動相關能力證照。
    第四條    童軍總會聘任之國家旗艦委員須完成當年海童軍成年領袖登記,如國家旗艦委員於任期內因證照過期或未能繼續海童軍成年領袖登記,則即時取消其國家旗艦委員資格,由理事長補聘新委員至任期結束為止。
    第五條    國家旗艦下設工作小組,各組負責人由國家旗艦委員選派擔任,組員由國家旗艦總監聘任,統籌負責海童軍三項登記、審核海童軍活動及進程、海童軍專科章、海童軍制度修改、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等相關事宜。
    第六條    船務小組:設主任一人,組員數人,負責全國各船艇編號登記,海童軍成年領袖登記,水手登記等相關三項登記作業。
    第七條    海童軍屬於特種童軍,人員年齡跨越一般童軍各階段。船務委員會由公民三人以上組成,所有委員皆須登記為海童軍成年領袖,水手年紀限制為年滿12足歲至20足歲之間,超過20足歲隔年必須登記為成年領袖。
    第八條    獲聘任為國家旗艦總監、副總監、執行秘書、主任、委員之成年領袖,必須提供相關水域活動證照影印本給船務小組登錄,確認執照是在有效期限內,以示合法負責。如執照過期且未換照更新,執照過期當日將自動取消其資格和任命。
    第九條    海童軍全國船艇編號劃分原則:所有船艇編號皆為三位數,船艇全國統一編號不重複,依照各區域縣市區別:
    一、    0XX:童軍總會國家旗艦,特殊活動使用
    二、    1XX:台北,基隆
    三、    2XX:新北,宜蘭
    四、    3XX:桃園,新竹,苗栗
    五、    5XX:台中,彰化,南投
    六、    6XX:雲林,嘉義
    七、    7XX:台南、高雄、屏東
    八、    8XX:花蓮,台東,離島 
    九、    9XX:保留備用
    第十條    全國海童軍船艇編號均由船務小組登記,統一配發船艇編號,依照海童軍全國船艇編號劃分原則辦理。如原船艇編號因故無登記繼續使用,船務小組應保留至少三年船艇編號暫時不使用。
    第十一條    已登記完成的海童軍成年領袖與水手,與一般童軍享有完全相同權利,可以依照童軍總會規定,申請各類績優獎章。如參與各類服務獎章申請,需依總會獎章規定辦理申請。
    第十二條    訓練小組:由助理講師和講師組成,設主任一人,組員若干人,主要負責統籌辦理全國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海童軍助理講師可以主持SSLBT (Sea Scout Leader Basic Training/海童軍領袖初階訓練),海童軍講師可以主持SSLAT (Sea Scout Leader Adventure Training/海童軍領袖高階訓練)。訓練舉辦時,可邀請相關專業人士或專項特聘顧問擔任講師。
    第十三條    海童軍成年領袖須另外參加童軍各級木章體系訓練。海童軍SSLBT和SSLAT訓練,不能代替木章基本訓練和木章訓練。
    第十四條    活動進程小組:設主任一人,組員若干人,主要工作為檢討海童軍活動,修改海童軍進程與規定,海童軍進程另訂海童軍進程合格標準。
    第十五條    以國家旗艦名義主動組織參與各項國際活動、童軍總會或全國各縣市童軍會舉辦之活動,藉由設立展示活動紀錄或派選海童軍船艇編號參與,推展海童軍運動。
    第十六條    輔導小組:設主任一人,組員若干人,成員由國家研習營主任、國家旗艦總監、副總監、執行秘書,船務小組、訓練小組、活動進程小組主任組成。
    第十七條    輔導小組主要工作為了解各區域海童軍船艇發生的困難提供協助,協調溝通各區域資源運用,處理海童軍船艇爭議與問題並接受申訴,審核年度船艇活動。每兩年評審國家績優船艇一艘,績優船艇可掛該年度績優船艇編號識別章,並由童軍總會頒發績優船艇編號旗。
    第十八條    海童軍編制船艇每年至少參加兩次海上或水域活動,如無法達成,第一年將列入觀察名單,連續兩年無法達成出海或水域活動,輔導小組將資料呈報童軍總會後,取消其海童軍船艇編號登記。
    第十九條    船務委員會和船長對不遵守海域規律之成年領袖和水手資格,得向國家旗艦提出報備,取消其登記資格。成年領袖或水手如有異議可以向國家旗艦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條    國家旗艦各組組員,海童軍成年領袖如無適合人員,可以由國家旗艦總監,聘請具有童軍登記之服務員義務協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開始試行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試行結束如無修正,得依照本組織辦法推行實施。


    附件:國家海童軍旗艦及船艇組織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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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則與法規

    海童軍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海童軍組織準則

    110年2月21日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第2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為擴充童軍活動領域,推展及落實海洋教育,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章程第十一條,設立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海童軍(以下簡稱海童軍)。
    海童軍承諾:做為海童軍,我願盡力

    預防水域災害的發生
    了解所登載船艇的救生設備和使用方法
    對水域有需要的人提供幫助
    能力弱勢者優先


    海童軍應遵守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律、銘言,實現海童軍承諾,並熱愛海域活動,保護海洋資源。
    海童軍的建置和發展應依據政府機關海域活動法令,以及童軍總會組織章程及相關規範,達成安全第一、國際化為目標。
    童軍總會為推動海童軍運動,應成立國家海童軍旗艦(以下簡稱國家旗艦),統籌海童軍建置和推動事宜。
    國家旗艦置總監1人,副總監1人,執行秘書1人,委員若干人負責海童軍例行運作。國家旗艦之成年領袖皆需完成海童軍登記,並由童軍總會理事長聘任之。國家海童軍旗艦組織辦法另訂之。
    船艇編號之設立,應籌組船艇委員會,並向童軍總會提出申請,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海童軍船艇組織辦法另訂之。
    海童軍船艇登記包含船艇編號(Ship)、成年領袖、水手等三項登記,未登記之成年領袖不得擔任船艇任何正式職務。
    海童軍船艇船長和大副之成年領袖,須受過海童軍成年領袖初階以上訓練,並且擁有國家水域相關證照。
    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應由童軍總會海童軍國家旗艦船艇訓練小組執行。
    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分成四個階段,海童軍成年領袖初階訓練(Sea Scout Leader Basic Training,SSLBT)、海童軍成年領袖高階訓練(Sea Scout Leader Adventure Training,SSLAT),海童軍助理講師(Sea Scout Course Assistant Leader,SSCAL),海童軍講師(Sea Scout Course Leader,SSCL)。海童軍助理講師、海童軍講師資格和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辦法另訂之。
    國家海童軍旗艦總監代表海童軍,得列席童軍總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海童軍進程合格標準及徽章制度另訂之。
    海童軍制服材質、穿著規範、旗幟及裝置要點另訂之。
    依照原童軍總會101年組織規範設立海童軍者,得依原制度實施調整,本組織準則試行結束後,依本組織準則及相關規定調整。
    準則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開始試行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試行結束如無修正,得依照本準則推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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