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則與法規

海童軍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海童軍組織準則
110221日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第2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為擴充童軍活動領域,推展及落實海洋教育,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章程第十一條,設立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海童軍(以下簡稱海童軍)
  2. 海童軍承諾:做為海童軍,我願盡力
    1. 預防水域災害發生
    2. 了解所登載船艇救生設備和使用方法
    3. 對水域有需要的人提供幫助
    4. 能力弱勢者優先
  3. 海童軍應遵守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律、銘言,實現海童軍承諾,並熱愛海域活動,保護海洋資源。
  4. 海童軍的建置和發展應依據政府機關海域活動法令,以及童軍總會組織章程及相關規範,達成安全第一、國際化為目標。
  5. 童軍總會為推動海童軍運動,應成立國家海童軍旗艦(以下簡稱國家旗艦),統籌海童軍建置和推動事宜。
  6. 國家旗艦置總監1人,副總監1人,執行秘書1人,委員若干人負責海童軍例行運作。國家旗艦之成年領袖皆需完成海童軍登記,並由童軍總會理事長聘任之。國家海童軍旗艦組織辦法另訂之。
  7. 船艇編號之設立,應籌組船艇委員會,並向童軍總會提出申請,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海童軍船艇組織辦法另訂之。
  8. 海童軍船艇登記包含船艇編號(Ship)、成年領袖、水手等三項登記,未登記之成年領袖不得擔任船艇任何正式職務。
  9. 海童軍船艇船長和大副之成年領袖,須受過海童軍成年領袖初階以上訓練,並且擁有國家水域相關證照。
  10. 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應由童軍總會海童軍國家旗艦船艇訓練小組執行。
  11. 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分成四個階段,海童軍成年領袖初階訓練(Sea Scout Leader Basic TrainingSSLBT)、海童軍成年領袖高階訓練(Sea Scout Leader Adventure TrainingSSLAT),海童軍助理講師(Sea Scout Course Assistant LeaderSSCAL),海童軍講師(Sea Scout Course LeaderSSCL)。海童軍助理講師、海童軍講師資格和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辦法另訂之。
  12. 國家海童軍旗艦總監代表海童軍,得列席童軍總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13. 海童軍進程合格標準及徽章制度另訂之。
  14. 海童軍制服材質、穿著規範、旗幟及裝置要點另訂之。
  15. 依照原童軍總會101年組織規範設立海童軍者,得依原制度實施調整,本組織準則試行結束後,依本組織準則及相關規定調整。
  16. 準則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開始試行至民國1111231日止。試行結束如無修正,得依照本準則推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