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本會政策

中華民國童軍童軍服務員行為守則

中華民國童軍童軍服務員行為守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第2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布實施
憑我的榮譽,我願盡己之力,遵守中華民國童軍服務員行為守則,並作為童軍服務時自我言行的要求。
  
  1. 我願盡己之力,履行童軍諾言、規律和銘言,遵守所有法律,並且讓童軍及服務員在童軍活動中對這些標準負責。
  2. 我會以健全的判斷力、良好的領導和使用童軍活動方案,以符合中華民國童軍及世界童軍運動的使命。
  3. 我會熟悉和遵循中華民國童軍政策,以培育及保護童軍作為首要事項。
  4. 我不會使用中華民國童軍制服、徽章、標誌(章),從事政治活動,或未經總會授權的籌款等活動。
  5. 我不會隱瞞任何涉嫌犯罪或涉及未成年人的任何不當行為。
  6. 我不會在活動期間及有童軍在場的場合吸煙或飲酒。
  7. 我不會擁有、分發、運輸、消費或使用任何法律禁止藥品、物品或違反任何童軍規章、規定和政策物品。
  8. 我如果服用處方藥物,有可能損害我的功能或判斷,我不會參與會使童軍面臨風險的活動,包括駕駛或操作設備。
  9. 如有違反行為守則,逕送榮譽評審委員會審議,並遵守總會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