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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童軍參加國際性活動代表團團員守則

中華民國童軍參加國際性活動代表團團員守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日第2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布實施
  1. 凡代表中華民國童軍參加國際性活動之童軍、服務員(以下簡稱團員),必需遵守主辦單位之規範及指示。
  2. 團員需隨時隨地保持良好儀態及禮貌,特別是在公眾場所及活動場地,以維護中華民國童軍的形象。
  3. 童軍制服必須穿著整齊,並注意儀容整潔。
  4. 在活動前集訓、旅途中、及在活動期間,團員需服從團長或服務員之指示。
  5. 團員必須小心保管個人財物,特別是金錢及旅遊證件。
  6. 童軍不可吸煙或飲酒,成年服務員不可在活動期間及有童軍在場的場合吸煙或飲酒。
  7. 嚴禁粗言穢語及不禮貌的動作。
  8. 除非得到總會及主辦單位之准許,所有成員不得在活動場所進行任何商業活動,例如銷售紀念品。
  9. 除夫婦外,男女團員絕對不可以共用一個營帳或房間。
  10. 依國際性活動慣例,服務員不可主動向童軍提出建議交換童軍章或童軍紀念品。若有童軍向服務員提出建議交換,服務員必須公平對待,以一物換一物為原則。
  11. 雖然國際服務隊團員在活動期間獨立工作,協助主辦單位。國際服務隊團員仍屬代表團的團員,同樣必須遵守本規則。
  12. 國際服務隊團員應由代表團所委任之國際服務隊協調人帶領與監護。
  13. 國際服務隊團員須依主辦單位規定時間報到及離開。並努力地執行所指派之工作,不可無故缺席或表現散漫。
  14. 若發現有團員行為不檢,其他團員必須向代表團團長、國際服務隊協調人報告,代表團團長應作出警告或適當之處置。
  15. 如有違反規定,總會將記錄在案,並作為日後禁止參加國際活動之參據。情況嚴重者,代表團團長有權命令有關人員即時離開營地及返國,代表團團長並應於回國後,將事件資料及書面報告,送交總會審議,本人並遵守總會之決定。
本人已詳閱並明白「中華民國童軍參加國際性活動代表團團員守則」,願意恪守上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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