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本會政策

活動辦理風險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童軍活動辦理風險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071025日第25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依據中華民國童軍活動辦理風險管理政策,及世界童軍組織相關政策,為落實青少年保護及促進活動安全,特擬此規範。
二、名詞解釋
1. 風險:係指損失發生的可能性。
2. 風險管理:係指透過事前辨識風險、人員組訓、硬體設備檢修等方式,做減少災害發生的準備。在意外事故發生後,依照緊急應變流程,執行相關應變程序。
三、主責委員會,應就活動風險管理師資進行培訓、發證、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規劃。並請人力資源委員會及國家研習營或各單位,就所屬活動加入風險管理課程及研習。
四、國家級、省市級、縣市級童軍會,辦理童軍活動組織架構
1. 活動規劃應區分:管理幕僚、活動幕僚。
2. 管理幕僚內應包含但不限於:活動負責人(營主任、執行長或總幹事)、發言人、聯絡人、安全官。
3. 活動幕僚應至少包含但不限於:計劃組、執行組、後勤組、行政財務組。各組設置組長一人,下設執行小組若干。
五、國家級、省市級、縣市級以上活動風險管理策略
1. 省市級以上活動籌備,應至少於活動前一年開始籌備,並留存會議記錄。
2. 縣市級以上活動籌備,應至少於活動前半年開始籌備,並留存會議記錄。
3. 活動規模總人數大於100人以上,應於管理幕僚中設置獨立安全官。總人數小於100人,得由活動管理幕僚兼任安全官。
4. 活動規模總人數大於200人以上,應至少設置兩處醫療救護站,超過200人以上活動每增加500人應增設一處醫療救護站。200人以下應至少設置一處醫療救護站。站內人員應由法定救護人員擔任之。
5. 應制定活動風險管理計畫書。
6. 全體工作人員,應至少參與一次活動緊急事故應變演練。
7. 全體工作人員,應具備野外急救知能或證書。
8. 必要時得增聘諮詢專家參與活動風險評估。
9. 活動中發生緊急事故,應優先依照活動風險管理計畫書執行,如遇計畫書中未能納入之事故,則由管理幕僚與執行幕僚組長訂定新規範。
10. 活動中發生異常事件或緊急事故,需填寫緊急事故(異常事件)通報單。
11. 活動結束後30工作天內,應針對整體活動進行檢討會議,並將活動成果報告存查於各省市、縣市童軍會及童軍總會。
六、活動風險管理計畫書
活動風險管理計畫書,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活動風險評估與危險因子辨識。
2. 上述危險因子相對應之風險管理策略。
3. 活動場地鄰近地區緊急服務資源。
4. 保險理賠範圍與限制。
5. 工作人員訓練計畫。
6. 緊急事故應變流程。
7. 緊急事故應變流程演練計畫。
8. 緊急事故(異常事件)通報單。
七、活動風險管理相關課程
1. 各級木章基本訓練、木章訓練,應安排活動風險管理課程。
2. 各級木章基本訓練、木章訓練,應安排野外急救課程。
3. 每年應舉辦至少兩次服務員活動風險管理講習。
4. 每年應針對行義童軍、羅浮童軍至少舉辦一次活動風險管理講習。
5. 每季應至少舉辦一次服務員野外急救課程講習。
6. 建議各縣市童軍會應針對童軍、行義童軍、羅浮童軍,舉辦野外急救課程講習。
其他未納入之事項,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範之。
八、本項風險管理規範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