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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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則與法規

    國家海童軍旗艦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國家海童軍旗艦組織辦法

    110年2月21日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第2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海童軍組織準則第五條、第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海童軍旗艦(以下簡稱國家旗艦)由理事長聘任成年領袖,擔任國家旗艦總監、副總監、執行秘書、各組主任、國家旗艦委員,負責全國各區域海童軍業務運作,任期配合童軍總會組織改聘,惟任期不受總會換屆改選而立即取消職責。如總會因換屆改選而無法立即聘任,原委員會委員將代理運作至新委員重新聘任為止。 
    第三條    國家海童軍旗艦委員聘任資格,須至少持有以一種以上證照證明,方可符合委員聘任條件:
    一、    交通部航管局營業或自用動力小艇駕照或等同資格。
    二、    交通部自用二等遊艇駕照(含)以上。
    三、    全國體協水上相關教練執照或裁判證,國家選手證明。
    四、    各類水上活動相關協會C級(含)以上教練資格。
    五、    大專院校以上海事專門學校航海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航海相關行業工作,大專院校以上海事專門學校航海相關科系教師。
    六、    ASA(美國帆船協會)、RYA(英國皇家遊艇會)或國外相關遊艇帆船協會之初級帆船完訓證明。
    七、    海軍軍官服役專長證明。
    八、    漁船船長或漁船船員資格證明(漁船)。
    九、    三等船長或三等輪管以上資格證明(商船)。
    十、    潛水協會如PADI、NAUI、SSI等單位核發OW以上證照。
    十一、    其他具備國際海上或水域活動相關能力證照。
    第四條    童軍總會聘任之國家旗艦委員須完成當年海童軍成年領袖登記,如國家旗艦委員於任期內因證照過期或未能繼續海童軍成年領袖登記,則即時取消其國家旗艦委員資格,由理事長補聘新委員至任期結束為止。
    第五條    國家旗艦下設工作小組,各組負責人由國家旗艦委員選派擔任,組員由國家旗艦總監聘任,統籌負責海童軍三項登記、審核海童軍活動及進程、海童軍專科章、海童軍制度修改、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等相關事宜。
    第六條    船務小組:設主任一人,組員數人,負責全國各船艇編號登記,海童軍成年領袖登記,水手登記等相關三項登記作業。
    第七條    海童軍屬於特種童軍,人員年齡跨越一般童軍各階段。船務委員會由公民三人以上組成,所有委員皆須登記為海童軍成年領袖,水手年紀限制為年滿12足歲至20足歲之間,超過20足歲隔年必須登記為成年領袖。
    第八條    獲聘任為國家旗艦總監、副總監、執行秘書、主任、委員之成年領袖,必須提供相關水域活動證照影印本給船務小組登錄,確認執照是在有效期限內,以示合法負責。如執照過期且未換照更新,執照過期當日將自動取消其資格和任命。
    第九條    海童軍全國船艇編號劃分原則:所有船艇編號皆為三位數,船艇全國統一編號不重複,依照各區域縣市區別:
    一、    0XX:童軍總會國家旗艦,特殊活動使用
    二、    1XX:台北,基隆
    三、    2XX:新北,宜蘭
    四、    3XX:桃園,新竹,苗栗
    五、    5XX:台中,彰化,南投
    六、    6XX:雲林,嘉義
    七、    7XX:台南、高雄、屏東
    八、    8XX:花蓮,台東,離島 
    九、    9XX:保留備用
    第十條    全國海童軍船艇編號均由船務小組登記,統一配發船艇編號,依照海童軍全國船艇編號劃分原則辦理。如原船艇編號因故無登記繼續使用,船務小組應保留至少三年船艇編號暫時不使用。
    第十一條    已登記完成的海童軍成年領袖與水手,與一般童軍享有完全相同權利,可以依照童軍總會規定,申請各類績優獎章。如參與各類服務獎章申請,需依總會獎章規定辦理申請。
    第十二條    訓練小組:由助理講師和講師組成,設主任一人,組員若干人,主要負責統籌辦理全國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海童軍助理講師可以主持SSLBT (Sea Scout Leader Basic Training/海童軍領袖初階訓練),海童軍講師可以主持SSLAT (Sea Scout Leader Adventure Training/海童軍領袖高階訓練)。訓練舉辦時,可邀請相關專業人士或專項特聘顧問擔任講師。
    第十三條    海童軍成年領袖須另外參加童軍各級木章體系訓練。海童軍SSLBT和SSLAT訓練,不能代替木章基本訓練和木章訓練。
    第十四條    活動進程小組:設主任一人,組員若干人,主要工作為檢討海童軍活動,修改海童軍進程與規定,海童軍進程另訂海童軍進程合格標準。
    第十五條    以國家旗艦名義主動組織參與各項國際活動、童軍總會或全國各縣市童軍會舉辦之活動,藉由設立展示活動紀錄或派選海童軍船艇編號參與,推展海童軍運動。
    第十六條    輔導小組:設主任一人,組員若干人,成員由國家研習營主任、國家旗艦總監、副總監、執行秘書,船務小組、訓練小組、活動進程小組主任組成。
    第十七條    輔導小組主要工作為了解各區域海童軍船艇發生的困難提供協助,協調溝通各區域資源運用,處理海童軍船艇爭議與問題並接受申訴,審核年度船艇活動。每兩年評審國家績優船艇一艘,績優船艇可掛該年度績優船艇編號識別章,並由童軍總會頒發績優船艇編號旗。
    第十八條    海童軍編制船艇每年至少參加兩次海上或水域活動,如無法達成,第一年將列入觀察名單,連續兩年無法達成出海或水域活動,輔導小組將資料呈報童軍總會後,取消其海童軍船艇編號登記。
    第十九條    船務委員會和船長對不遵守海域規律之成年領袖和水手資格,得向國家旗艦提出報備,取消其登記資格。成年領袖或水手如有異議可以向國家旗艦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條    國家旗艦各組組員,海童軍成年領袖如無適合人員,可以由國家旗艦總監,聘請具有童軍登記之服務員義務協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開始試行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試行結束如無修正,得依照本組織辦法推行實施。


    附件:國家海童軍旗艦及船艇組織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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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則與法規

    海童軍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海童軍組織準則

    110年2月21日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第26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以下簡稱童軍總會)為擴充童軍活動領域,推展及落實海洋教育,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章程第十一條,設立中華民國童軍總會海童軍(以下簡稱海童軍)。
    海童軍承諾:做為海童軍,我願盡力

    預防水域災害的發生
    了解所登載船艇的救生設備和使用方法
    對水域有需要的人提供幫助
    能力弱勢者優先


    海童軍應遵守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律、銘言,實現海童軍承諾,並熱愛海域活動,保護海洋資源。
    海童軍的建置和發展應依據政府機關海域活動法令,以及童軍總會組織章程及相關規範,達成安全第一、國際化為目標。
    童軍總會為推動海童軍運動,應成立國家海童軍旗艦(以下簡稱國家旗艦),統籌海童軍建置和推動事宜。
    國家旗艦置總監1人,副總監1人,執行秘書1人,委員若干人負責海童軍例行運作。國家旗艦之成年領袖皆需完成海童軍登記,並由童軍總會理事長聘任之。國家海童軍旗艦組織辦法另訂之。
    船艇編號之設立,應籌組船艇委員會,並向童軍總會提出申請,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海童軍船艇組織辦法另訂之。
    海童軍船艇登記包含船艇編號(Ship)、成年領袖、水手等三項登記,未登記之成年領袖不得擔任船艇任何正式職務。
    海童軍船艇船長和大副之成年領袖,須受過海童軍成年領袖初階以上訓練,並且擁有國家水域相關證照。
    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應由童軍總會海童軍國家旗艦船艇訓練小組執行。
    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分成四個階段,海童軍成年領袖初階訓練(Sea Scout Leader Basic Training,SSLBT)、海童軍成年領袖高階訓練(Sea Scout Leader Adventure Training,SSLAT),海童軍助理講師(Sea Scout Course Assistant Leader,SSCAL),海童軍講師(Sea Scout Course Leader,SSCL)。海童軍助理講師、海童軍講師資格和海童軍成年領袖訓練辦法另訂之。
    國家海童軍旗艦總監代表海童軍,得列席童軍總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海童軍進程合格標準及徽章制度另訂之。
    海童軍制服材質、穿著規範、旗幟及裝置要點另訂之。
    依照原童軍總會101年組織規範設立海童軍者,得依原制度實施調整,本組織準則試行結束後,依本組織準則及相關規定調整。
    準則經童軍總會理事會通過後開始試行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試行結束如無修正,得依照本準則推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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